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的精神,为推动中关村园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用于资助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
第四条对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无偿资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为实际发生额的50%,同时单项资助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五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企业购买的中介服务范围和额度:
(一)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服务、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和征信服务。
对企业购买上述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企业财务(税务)中介服务。包括财务(税务)审计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
对企业购买上述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服务。
对企业购买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四)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B/T28001认证、CMMI评估复核、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IPV6入网认证中介服务。
对企业购买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B/T28001认证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对企业购买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购买IPV6入网认证服务,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购买CMMI评估复核服务,三级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四级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五级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五)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企业为实现技术成果的转化购买的中介服务。
对企业购买技术转移中介服务,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六)企业收购兼并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时购买的法律服务和财务服务。
对企业购买的法律服务和财务服务,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管理以及对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受托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操作流程,报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企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向受托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征信报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并提交复印件;
(六)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七)根据购买的不同类别的中介服务,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信用中介服务:有关信用报告概要(首页)复印件;
2、财务(税务)中介服务:出示有关财务(税务)报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出示有关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认证中介服务:出示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技术转移中介服务:出示经技术合同登记处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企业收购兼并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时购买的相关财务服务、法律服务,除出示财务报告、法律文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外,还应出示与被收购兼并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上述款项中提及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第九条受托机构对经审核,认为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应于审核当日拨付中介服务支持资金。
第十条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关村管委会对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受托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并于年底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受托机构应于年底前提交书面的中介机构考核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受托机构不得对企业和中介机构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受托机构将取消其备案的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