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09〕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和《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的精神,鼓励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创制技术标准,深入实施“标准战略”,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中关村管委会设立技术标准资助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偿资助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二)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
上述“标准化试点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公布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区首批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29号)和《关于公布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区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及报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420号)两个文件中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标准资助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新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包括修订的标准;
(二)标准研究内容需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产业前景和示范带动效应。不包括检测方法类的技术标准;
(三)申请企业应是标准的主要起草或主导制定单位。
第五条 申请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工作;
(二)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三)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等职务;
(四)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述“企业人员”,是指申请资助企业的主要研发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与该企业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全职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
(二)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
上述“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围绕创制技术标准召开的具有投票表决的会议或其他重要的国际性标准化会议。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七条 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最高资助50万元;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三)对已公布的行业标准,给予最高2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职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已获得上述第(一)或第(二)项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第(三)或第(四)项的资助;
(六)同一企业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规定或同一企业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多条规定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七)因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发生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更高额度资助的,企业可以申请补差。
第九条 参加、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参加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每次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对每个企业的年度资助不超过一次;
(二)对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每次给予最高8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报与核实
第十条 申报标准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 申报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
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正式文本、行业标准备案公告等;
属于国际标准的,还要提供国家标准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单位是主导制定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担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式文本;
(二)企业承担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承担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工业与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正式邀请文件;
(二)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或者在国内代表本行业主办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机构定期受理资金申请并进行初审。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向有关企业拨付支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对获得资助的企业,通过中关村网站进行公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收回资助资金,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增加对制定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参加或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等情况的审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5日起实施,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0月24日期间的有关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