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机制体制创新,促进协会商会组织的发展,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协会商会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开展工作和活动或会员大部分在园区,为园区发展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和使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协会商会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资助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被支持的协会商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二)以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
(三)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联席会的成员。
第六条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协会商会开展下列工作或服务:
(一)对实现园区战略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工作;
(二)围绕园区品牌战略、技术转移战略、专利战略、标准战略开展有利于营造园区产业发展环境的工作;
(三)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分析、行业或技术标准的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工作;
(四)创造性地为会员企业提供独具特色的服务;
(五)开展园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协会商会的发展,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专项委托。中关村管委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协会商会开展专项工作。
(二)工作经费资助。除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外,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协会商会的代表性、影响力、覆盖面,确定对协会商会工作经费的资助额度,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
第三章审批、拨付
第八条对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中关村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除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外,中关村管委会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指导协会商会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经费资助申请报告,次年2月底前提交全年工作计划。
第九条中关村管委会应当与协会商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根据协议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商会支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协会商会应当于工作完成后或于年底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中关村管委会应当对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协会商会,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