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大的优质小企业,促进其快速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包括: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支持资金、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和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创新创业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创新创业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 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 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能够吸引各类资源和具有投资价值。

     (四) 企业承担的项目需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五) 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

第六条 已获得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支持但项目尚未验收的企业不能再次申请当年度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 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被支持项目实施的周期不超过2年,资助金额一般不低于35万元,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单个项目贴息总额最大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上年度经认定的孵化器投资并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创业项目资金补贴的项目,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给予国家补贴资金50%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关村高促中心)组织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小企业创新资金应按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当年度申报须知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中关村高促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指标包括企业的发展能力、技术创新性、产品市场、商业模式等。重点考查企业的发展能力及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异议期满后,应将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推荐条件的项目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

第十五条  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合同要求,适时向被支持企业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章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支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其团队应在国外具有良好的留学背景、在本专业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的企业工作和管理经验。

(三) 企业应为留学人员归国一年之内创办的,且成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留学人员(团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四) 企业注册资金内应有不低于50万元的现金资产;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现金部分出资不低于25万元。

(五)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孵化机构、大学教授或本领域知名人士等。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签署明确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应加盖公章,推荐人应签字。

(六) 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第十七条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八条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3月、6月、9月和11月为支持资金受理月,1日至5日受理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资金评审会。

第二十条 资金评审会要求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留学人员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并出示留学证明原件(学位证书)等材料。评审指标包括企业资质、留学人员团队情况、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产品市场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支持额度,并将评审结果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 留学人员创业园房租补贴。

(二) 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补贴。

(三) 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公共创业环境补贴。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是指被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发展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入驻,可以申请房租补贴:

(一) 企业注册住所在创业园内。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 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四) 企业原则上应为留学人员回国六个月内初创的企业,特别优秀的企业时间可适当放宽。

(五) 入住企业享受创业园提供的对外承诺的减免房租面积,且优惠的金额不低于3万元。

(六) 企业在整个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体系内,没有享受过房租优惠。

第二十五条 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补贴资金用于:企业注册、法律、税务、融资、培训、文化等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公共测试平台、实验室、会议室、网站、人才培训、人才交流等平台建设和维护;以及其它为留学人员创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公共创业环境补贴资金用于:中关村管委会与著名大学、科研院所、政府部门、有影响的培训机构等单位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的公共创业环境补贴。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的补贴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房租补贴按照创业园每吸引一户留学人员企业补贴2万元标准。

(二)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补贴资金支持金额主要参考因素:为留学人员及企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自身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上一年软环境平台建设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软环境平台建设进展情况等。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补贴资金每年每家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软环境建设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每家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 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公共创业环境补贴资金最高额度为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房租补贴的受理与审核。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每半年向中关村管委会 报送《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园房租补贴申请》和《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孵化机构房租补贴明细表》,并附被补贴企业情况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审核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 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补贴资金的受理与审核:

(一)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每年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需求情况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项目申请书,申请资金。创业服务机构软环境平台项目建设和维护时间一般为一年。

(二) 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补贴资金项目申请书必须明确软环境项目建设和维护的时间、内容、项目负责人、达到目的和所需要的费用等。

(三)软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补贴资金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份。

(四)经中关村管委会审定予以支持的项目,按照软环境项目实施情况和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双方合作协议,协议必须明确软环境建设和维护的内容、达到目的、完成时间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公共创业环境补贴资金按照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章 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包括:

(一) 入驻小企业创业服务楼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

(二) 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改造建设的支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入驻企业申请房租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 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三) 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

(四)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小企业创业服务楼申请改造建设支持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 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创业服务场地,其中包括一定面积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入驻企业租住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办公用房,资金补贴标准为0.5元/天/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改造建设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三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负责组织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情况核实汇总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入驻企业、小企业创业服务楼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向中介组织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中介组织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受理工作。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

第四十一条中介组织每年4月、10月,核实汇总在小企业创业服务楼中租住满一年并符合支持条件的入驻企业情况。每年7月,组织相关专家对提出资金资助申请的小企业创业服务楼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情况报送中关村管委会。

第四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有关协议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并将获得资助的入驻企业、小企业创业服务楼名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创新创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再次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创新创业资金的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从该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创新创业资金的绩效考评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审计及效益评估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园发[2006]6号)、《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人发[20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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