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09〕4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和《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的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的专利促进工作,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
第三条 给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
(一)对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按照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每件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作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按照申请项数,每项申请可获得5万元资金支持,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项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仅限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为第一申请人。
第四条 在中关村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增加对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和评估,并在项目实施目标中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指标。
第五条 申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国内专利支持资金申报表》、《中关村国际专利支持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四)申请国内专利资金支持的,需提交专利授权证书;申请国外专利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相应国际专利组织和国家开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
(五)《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研究工作报告》,包括:本企业当年从事专利管理、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制度建设、专利竞争性研究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利资金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机构受理资金申请并进行初审。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拨付支持资金。
第七条 受托机构对申请补贴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对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记入中关村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的专利授权适用本办法。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