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为了保证园区内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完成,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管理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贴息方式及范围

第三条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限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规划范围内。为承担园区产业基地土地一级开发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使用的五年期以上的基本建设贷款,可申请相应的贴息资金。

第四条原则上,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对各项目的贴息比例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根据当年贷款总量、项目的重要性、项目的性质和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一年一定,原则上贴息比例不超过20%。

第六条贴息的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七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据的利息支付清单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或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于每年7月份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报下一年度的贷款贴息。

申报材料包括:贴息申请报告、贴息情况表(见附件)、贷款合同复印件、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结构说明。同一笔贷款连续申请贴息的,第二年度起可不再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各单位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并确定贴息比例的项目,列入年度贴息资金计划,同时通知项目单位或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

第十条确定贴息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利息结算期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交利息结算单(复印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适时拨付。

视具体情况,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或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贴息资金拨付到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的,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经过审核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帐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或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各项目单位或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项目及贷款资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或审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回全额贴息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科技园区基础设施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财发〔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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