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0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园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技术的研发产业化和国家及北京市示范工程结合;
(二)与促进解决北京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城市管理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
(三)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对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重大需求结合;
(四)与国家投融资重大改革试点工作结合。
第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专项:
(一)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开放实验室工程专项。主要用于促进园区创新资源的整合共享,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创新体系。
(二)政府采购与示范工程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园区重点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示范应用,完善园区市场拓展体系。
(三)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主要用于推进园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促进重点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重点产业联盟专项。主要用于鼓励和吸引技术、人才、资本、信息等要素在园区集聚,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提供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形成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开放实验室工程专项支持:
(一)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
(二)园区重点领域专业孵化器;
(三)落户园区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科技条件平台和创新产业化基地。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与示范工程专项支持:
(一)国家和园区中长期产业规划所确定的重大示范工程;
(二)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的园区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以及整体解决方案;
(三)中关村园区硬环境建设采用的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自主创新技术产品;
(四)科技奥运示范项目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项目;
(五)军民融合示范项目;
(六)园区企业重大技术和产品出口。
第七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支持:
(一)园区中长期产业规划确定的重大产业化专项;
(二)在园区实施的国家重大创新及产业化项目;
(三)园区企业获得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产业化。
第八条 重点产业联盟专项支持:
(一)组织关键共性技术的协同创新;
(二)整合产业资源,共同开拓市场;
(三)建立测试验证中心等共性技术平台;
(四)开展行业研究,举办重大活动。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额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所需的筹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具备专业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四)项目指南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与国家项目的配套条件:
当年度或上年度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创新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园区企业获奖项目产业化的条件:
上年度获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
第十二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提供启动经费支持,用于补贴开放实验室进行必要设备配备和认证所需费用。对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服务,给予补贴,具体支持按照《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配套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国家支持金额的50%,非配套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上述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三月发布园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支持重点、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可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www.zgc.gov.cn下载。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议书;
(3)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4)申报单位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深度征信报告;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上年度及前三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与支持方向、支持条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企业资质和市场地位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项目由申请单位所在园管委会、协会、行业促进机构或产业联盟进行推荐,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受理。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市场、管理、金融、中介等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尽职调查,并出具评审和调查报告。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立项通过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进行公布。
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约定。
第五章 监管与验收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协议规定,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和验收,并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统一组织项目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中如须调整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许可后进行调整。
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资金用途和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况时,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对完成协议规定任务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组织技术和经济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此后将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科园产发〔2004〕10号)同时废止。